看点:工作地点变更员工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:用工自主权不能滥用

2024-9-22 00:58:05来源:南宁新闻网

南宁云—南【nán】宁【níng】晚报讯(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周云珍)收【shōu】到公司【sī】调岗通知,员工对调整工【gōng】作地点不接受,双【shuāng】方之【zhī】间【jiān】由此产生【shēng】的劳动争议纠【jiū】纷应【yīng】如何认定?9-22,兴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日【rì】常审【shěn】判工作【zuò】中遇到【dào】的两【liǎng】个案例,给广大【dà】市民普法。


(资料图)

2020年1月,覃某入职一家公【gōng】司,一直在南宁市【shì】东葛路上班。2021年11月,公司的【de】计量部门整体搬迁至兴宁区三塘镇。覃【tán】某不服工作【zuò】地【dì】点【diǎn】调整并【bìng】提出异【yì】议,认为【wéi】该调整增加了【le】交通【tōng】费用成本【běn】、上班时间【jiān】成本。覃某【mǒu】提出解除合同【tóng】并向法院请求判【pàn】决公【gōng】司赔偿经【jīng】济补偿金。

法【fǎ】院【yuàn】经审理【lǐ】,认为公司自身经营规划将计量部门整体搬迁,并非【fēi】针对覃某个【gè】人。公司在东【dōng】葛【gě】路再无计量部门,无【wú】法再【zài】依约履行原约定工作地点,且【qiě】新办公地点【diǎn】也在南宁【níng】市内,公司对覃【tán】某的【de】上班地点调整属合【hé】理调【diào】整【zhěng】,不具侮【wǔ】辱【rǔ】或惩罚性。因此,法院对覃【tán】某【mǒu】诉请的【de】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。

无独有偶,罗某【mǒu】也遇到了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地点变更的情况,结【jié】果却有所区别【bié】。2019年9月,罗【luó】某入职公司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约定工作地【dì】点为“中国境内【nèi】,暂定【dìng】”。入职后,罗某一直被安排在南宁工作【zuò】。2021年【nián】9月,公司【sī】向罗某发送《调岗【gǎng】通【tōng】知》,告诉罗某【mǒu】公司将其调动到梧州项【xiàng】目的同岗位【wèi】工作。

罗某不接受调整,继续【xù】到原单位打卡上班。公司以罗【luó】某没到新【xīn】岗【gǎng】位【wèi】、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【tóng】。双方因此发【fā】生了争议。罗某诉【sù】至法【fǎ】院要求公【gōng】司支付经济赔偿金。

法院审理后【hòu】认为【wéi】,公司没能对调岗【gǎng】合理性【xìng】进行举【jǔ】证【zhèng】及说明。劳【láo】动合同的履行地【dì】点【diǎn】属于【yú】劳动【dòng】者【zhě】求职考虑的重大因素【sù】,用人【rén】单位调整劳动者【zhě】的【de】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【dòng】者协商【shāng】一致,不能对劳动【dòng】者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。在本案中,公司没有与覃某协商一致,就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梧州,对覃某日常生活造成【chéng】重大影【yǐng】响,存在【zài】不当。罗某继续【xù】到原岗【gǎng】位【wèi】打【dǎ】卡上班,公司以【yǐ】罗某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、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属【shǔ】于违法解【jiě】除。因【yīn】此【cǐ】,公司应向罗某支付【fù】相应的经【jīng】济赔偿【cháng】金。

■法官说法

用人单位的用【yòng】工自主权不能无限扩张,为【wéi】防止权利滥用,应就该调【diào】岗及调整【zhěng】工作【zuò】地点的行为【wéi】证【zhèng】明其【qí】具有【yǒu】“充分合理性”。判断合【hé】理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【miàn】考虑:

1.调【diào】岗、调【diào】整工作【zuò】地点【diǎn】等【děng】是否未对劳【láo】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出不利调【diào】整。

2.调岗、调整工作地点等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。

3.调岗、调整工作地点等是否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。

编辑:罗宁

值班编审:汤洁葵

(作者:韦薇 周云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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