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?
试用期不【bú】是劳动【dòng】合同【tóng】的必备【bèi】条款。是否约定试用期【qī】,由【yóu】双【shuāng】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,也可以不约定【dìng】。当事人没有【yǒu】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【bú】影响其【qí】成立与【yǔ】生【shēng】效。
(资料图)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规定
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【bú】满一【yī】年的,试用期不得【dé】超过一个月;劳【láo】动【dòng】合同期限【xiàn】一【yī】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
试【shì】用期不得超过二【èr】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【wú】固【gù】定【dìng】期【qī】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【chāo】过六个月。
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【dòng】者只能约定一次试【shì】用期。以完成一【yī】定工【gōng】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【láo】动合【hé】同期限不满三个【gè】月【yuè】的,不得约定试【shì】用【yòng】期【qī】。
试用【yòng】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【nèi】。劳动合【hé】同仅约定试【shì】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【lì】,该期限【xiàn】为劳【láo】动合同期限【xiàn】。
二、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哪些?
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
(一)用人单位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(二)劳动者的【de】姓名、住址和居【jū】民身份【fèn】证或【huò】者其他有效身份证【zhèng】件号码;
(三)劳动合同期限;
(四)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;
(五)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;
(六)劳动薪金;
(七)社会保险;
(八)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;
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。
劳【láo】动合同除前款规【guī】定的必备条款【kuǎn】外,用人单位与【yǔ】劳动【dòng】者可【kě】以约定【dìng】试用期、培训、保守秘【mì】密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。
根据【jù】以上法【fǎ】律条文,劳动合同的【de】必备版【bǎn】权法款为(一)至(九)。对于“约【yuē】定试【shì】用期”,此法中用的【de】是“可以”,只是提【tí】出一【yī】种建议【yì】,而不是强制性【xìng】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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