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事争议调解书怎样发生法律效力?
1、人事争议调解书发效力的条件如下:
(1)当【dāng】事人【rén】经【jīng】调解自愿达成【chéng】书面协议的,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【yì】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。协议内容不得【dé】违反法律法规【guī】,不得【dé】侵犯【fàn】社会公共利益和他【tā】人的【de】合【hé】法权益。
(2)调解书【shū】由【yóu】仲裁庭成员署名,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【huì】印章。调解书【shū】送达后,即【jí】发【fā】生法律效【xiào】力【lì】。
2、法律依据: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》第二十二条
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程序是什么?
1、申请调解。发生劳动人事争议【yì】,当【dāng】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【xíng】式向【xiàng】调解【jiě】组织提出调解【jiě】申请。
2、受理调解申请。调解组织【zhī】接到调解申请后,应当【dāng】及时对调解申请【qǐng】进行审查,在3个工【gōng】作日内【nèi】作出是否【fǒu】受【shòu】理的决定。
3、开【kāi】展调【diào】解。调解组织根据案【àn】情指定调解员或【huò】者调【diào】解小组进【jìn】行调解,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【zhī】日起15日【rì】内结束。但是,双【shuāng】方当事人【rén】同意延期的可以【yǐ】延长。
4、调解协议【yì】的仲裁【cái】审【shěn】查确认。达成调解【jiě】协议的,双方当事人可【kě】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【zhī】日【rì】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【dòng】人事【shì】争议仲裁委【wěi】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【qǐng】。
5、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。当事【shì】人不愿调解、调解不成【chéng】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【hòu】未【wèi】经仲裁审查确【què】认【rèn】且不履行的【de】,可以向劳动人【rén】事【shì】争议仲裁【cái】委员会申【shēn】请仲裁【cái】。